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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在沪试点无船承运审批权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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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日前发出公告,决定在上海市试点下放无船承运业务管理权限。5月15日起,公司(含分支机构)或境外公司指定联络机构注册在上海市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审批,以及延期、变更等业务,由上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运输部已颁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继续有效。

根据公告,已向交通运输部“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专户”缴纳保证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登记证到期前,拟终止经营或换成保险(保函)方式继续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按原渠道向交通运输部申请办理保证金退款手续;登记证到期后,保证金依经营人申请全部退回。

公告明确,上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无船承运业务审批办事指南、受理申请材料、办理许可和发放证书,并对辖区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上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或机构应依法依规,就无船承运业务财务担保使用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质的存续等情况及时沟通衔接,保证无船承运业务财务担保的有效性及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质的合法性,保护国际海上运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据悉,上海航运辅助业发达,无船承运审批量占全国总量的三分之一。


(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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