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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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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9月1日起,正式施行!

 

    9月1日,新修订的《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立足四川高质量发展实际,聚焦安全生产管理重点难点,对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和完善,将一些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进一步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推动形成齐抓共管安全生产格局。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施行后将对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

01

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将责任落实到最小工作单元

“此次修订着力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治理机制。”四川省应急管理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应急部门综合监管责任,以及从业人员、工会、行业组织和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职责,确保将责任落实到最小工作单元。


政府和监管部门层面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条例强化了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和应急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突出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原则,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层面,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条例还突出推动与周边省份安全生产工作协同,建立协作机制,强化应急预案衔接,加强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提高跨区域应急救援资源共享与联合处置能力,建立健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安全生产协调联动机制。


02

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关怀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条例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内容”篇幅最长,共32条。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贯穿于生产经营全过程,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目标和标准等内容,并加强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条例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加强设施设备、技术工艺变更管理,推行安全监管信息化手段,注重从业人员岗前教育和培训。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下属项目部、建设指挥部、分公司等独立生产经营单元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对人员密集场所、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等主体的安全管理作出细致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四川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的实际,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在极端天气情况下作业,以及开展危险作业等的安全管理作出规定,明确因大风、大雨、大雪、大雾、高温等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地震、洪涝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可能危及生产、施工、经营场所或者人员人身安全的,应当停止作业,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因特殊情况确需作业的,应当采取专门措施保障安全。


条例加大了对从业人员的关怀保障,增强从业人员自主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条例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如享有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等。


条例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同时,条例对未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未按规定开展风险评估、不遵守危险作业规定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03

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关怀保障


在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方面,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组织制定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升应急救援能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制定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功能区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针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条例规定,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提级调查处理下级人民政府管辖的生产安全事故。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督办。


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五种不计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期限的情形,包括受天气、技术条件限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无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取证的时间;因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无法进行现场勘察的时间;特殊疑难问题技术鉴定所需的时间;监察机关审查调查的时间;上级督办生产安全事故的审核备案时间。


条例进一步细化了中央文件确定的安全生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规定,将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等情形纳入问责范围,同时对基层呼声很高的安全生产“尽职免责”作出原则性规定。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对条例新增加的制度及新修订的内容,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文件并推动落实,并鼓励推动基层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全省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将条例纳入本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执法的重点内容,依法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为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提供更可靠的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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