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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大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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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北京10月29日电(杨孟辰)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上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造谣、替考、医闹、袭警等九种行为入罪的规定,彻底废除了“嫖宿幼女罪”,增加了“禁止从事特定职业三至五年”的新处罚,并在刑罚的认定、执行等其他许多重要方面,对现行刑法做出了重大修改,新法将于11月1日起实施。全国将统一取消和暂停征收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者存在群体性投诉或有潜在群体投诉风险、发布违法广告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消费者投诉反映比较集中、被新闻媒体曝光等八项情形之一,消协组织将按照程序组织约谈;昆明市征地补偿将实施新标准……自2015年11月1日起,从中央到地方,一批新法、新规将开始影响人们生活。


《刑法修正案(九)》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废除“嫖宿幼女罪”收买被拐妇女不免罚

《刑法修正案(九)》共有52条,废除了现行刑法中备受争议的嫖宿幼女罪,增加了“禁止从事特定职业三至五年”的新处罚,规定协助恐怖活动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规定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在刑罚的认定、执行等其他许多重要方面,对现行刑法做出了重大修改。

废除嫖宿幼女罪;猥亵罪客体扩大到男性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二条规定,删去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即所谓的“嫖宿幼女罪”对应条款。法律委员会在修法说明中指出,今后相关行为将依据强奸罪的对应条款处理。

同时,它也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这意味着,强制猥亵违法行为的对象不再仅仅限定为女性,而是包括了男性。该条同时规定,聚众、在公共场所当众从事该行为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可加重处罚;猥亵儿童的,依据前两款从重处罚。

取消“收买被拐卖妇女可免除处罚”规定

最终通过的表决稿,与本次会议开始时送审的三审稿相比,同样有许多重要修改,其中包括去掉了对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最具争议的一个修改。

根据此前的二审、三审稿,该条允许对不阻碍解救被拐儿童的收买者从轻处罚,而不阻碍被拐妇女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由于该条传递出了“收买被拐妇女可免除处罚”的不良信号,许多常委会委员在审议中都建议修改此条。记者看到,最终表决稿中,“免除”二字已被删去。

重特大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减刑假释

在中央政法委等有关部门建议下,此次刑九草案三审稿将闲置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谓“重特大贪污受贿罪犯”的减刑幅度。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如果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缓刑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其实际执行刑期最短不能少于二十年。

但为了防止重特大贪污受贿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三审稿增加了“终身监禁”规定,即对于此类罪犯,法院在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期时,可以同时决定对其期满后终身监禁,不得再进一步减刑、假释。

对公共场所宣扬恐怖主义犯罪加处罚金

刑九草案的一个特征是细化了涉恐怖主义类犯罪的类型,在现行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的基础上增加了许多规定。根据草案二审稿,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9种行为入罪

1造谣:微信发假信息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第291条中增加一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医闹:找医闹多拿钱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一条规定,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虐待:虐待老幼病残最高处3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一款规定,即: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种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替考:学霸替学渣考试作弊最高处7年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第284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5超速:客车严重超速超员除了罚款还要拘役

《刑法修正案(九)》第133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6伪造、买卖驾照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买卖机动车驾驶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盗用他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7扰乱法庭:法庭上打骂法官最高处3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8袭警:袭击警察最高处3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有了“袭警罪”,警察在履行职务时的安全保障,将会得到加强。

9私藏禁书:私藏恐怖主义图书最高处3年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第120条做出新的规定,即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1月起取消和暂停征收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通知称,自2015年1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暂停征收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收取的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包括经营服务性质的收费)。

通知要求,取消和暂停征收收费后,有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通知还要求,各省(区、市)财政、价格部门要抓紧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取消属于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以及主要目的是养人、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取消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37项)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33项)

民政部门

1.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收费

财政部门

2.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珠宝评估专业考试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4.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5.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6.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7.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国土资源部门

8.土地估价师考试、考务费

9.土地登记代理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0.房屋租赁手续费

11.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考试费

12.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考务费

交通运输部门

13.磁罗经校正员考试费

农业部门

14.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费

15.渔业船舶注销登记收费

海关部门

16.报关员资格考试费

税务部门

17.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18.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19.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中的定期检验费

20.计量认证费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2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中的请求延期处理费

体育部门

22.参赛个人和团体年度注册费

23.参赛运动队和运动员比赛报名费

24.俱乐部运动员转会手续费

25.棋类和武术段位考评认定费

26.车手等级认定费

27.运动马匹注册费

旅游部门

28.入境签证费

29.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费

30.星级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31.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保监会

32.精算师资格考试费

地方

33.铁路护路联防费

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4项)

农业部门

1.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海关部门

2.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

林业部门

3.森林植物检疫费

4.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

《消协组织消费维权约谈经营者办法(试行)》11月1日起实施出现8情形消协将约谈
经营者为化解消费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消费者协会(中消协)13日发布《消协组织消费维权约谈经营者办法(试行)》,将于2015年11月1日实施。 《消协组织消费维权约谈经营者办法(试行)》共18条,涵盖消费维权的约谈对象、范围、程序、内容等方面。根据《约谈办法》,经营者存在群体性投诉或有潜在群体投诉风险、发布违法广告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消费者投诉反映比较集中、被新闻媒体曝光等八项情形之一,消协组织将按照程序组织约谈,其中也包括消协组织发现经营者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存在潜在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是经营者需要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等情况。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进一步规范中国质量奖的评审表彰和管理工作

记者从质检总局官网获悉,该局9月14日签发了审议通过的《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并以总局令第167号文件形式颁布。该文件称《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于2015年7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国经济网记者获悉,早在今年6月,质检总局就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质量奖的评审表彰和管理工作,质检总局起草了《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并予以公示,2015年7月19日公示截止。中国经济网记者经过比对发现,此次颁布的文件比修改意见稿减少了一个章节。

《税收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11月1日起实施

制定贸易税收政策须符合WTO相关协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税收政策合规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税收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自11月1日起,市、地以上税务机关在制定与贸易相关的税收政策时,先要对其是否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进行合规性评估,政策未经评估不得签发。

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介绍,面对国际经济发展新形势和日益严峻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形势,我国必须坚持世界贸易组织确立的多边贸易体制,制定的各项影响贸易的政策措施,必须符合WTO相关协定和我国入世承诺。为此,税务总局按照国务院要求制定了办法对税收政策合规工作进行规范。

原标题: 一批新规11月1日起实施:9种行为入刑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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