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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协会证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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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协会证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证件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涉及协会证件包括:协会的营业执照(正本)、营业执照(副本)、开户许可证等。

第二条  证件的保管

1、本办法所涉及协会证件由协会办公室统一管理。

2、建立协会证件登记台帐。记载证件名称、数量、批准时间、批准部门、证书经营范围、有效时间、年检时间。

3、严禁任何个人私自复印公司证件,不得涂改、出租、外借、伪造、转让或售卖协会证件,违反上述规定者,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严肃处理。如因工作需要向外单位提供公司证件复印件的,需在复印件上写明用途,并注明再次复印无效。严禁将协会证件电子版转给任何单位。

第三条  证件的使用

1、协会证书借用前,借证人必须事先按照协会相关规定,填写用印(证)审批单,并注明带证外出。然后证件管理人员根据用印(证)审批单相关领导审批意见,进行登记后,由借证人借出使用。

2、协会证书复印前,复印人必须事先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填写用印(证)审批单,并注明复印用途和份数。然后由证件管理人员根据用印(证)审批单上相关领导审批意见进行复印。

3、同一部门不同人员申请借用协会证件的,如有时间冲突,应事先进行内部沟通协调;不同部门间如有时间冲突,由会长进行协调。

4、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借用协会证件的,用证部门应按照借用程序,进行登记后方可用证。使用完毕后,须在一个工作日内补齐用证手续。

第四条 责任处罚

1、协会证件如发生丢失,按协会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2、对于将协会证件随意借给他人使用的,协会将责令追回并按协会有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分和经济处罚。

3、将协会证件借出私用者,协会按有关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印章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协会的公章、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人事专用章等印章。

第二条 印章的刻制

1、新增部门或部门变更需要刻制印章,必须报请协会会长批准,协会介绍信统一到公安机关办理刻制手续。

2、新增项目或项目变更需要刻制印章,必须向协会会长申请,经会长批准后,联系刻制事宜。

3、印章刻制完成后,由刻制申请人领取印章,并签字确认。

4、印章的刻制,必须符合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印章刻制的规定。

5、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协会印章。

第三条 印章的保管

1、协会印章指定专人保管。保管人应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随意乱放,存放位置须加锁。  

2、印章管理人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坚持原则,恪尽职守。  

3、印章管理人员如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印章,由重新确定的印章管理人员另行办理接收印章手续,不得私自转交他人。   

4、印章如不慎损坏或遗失,应及时向负责人报告。

5、印章应及时维护保养,确保字迹清晰、端正。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

1、加盖印章时,用印人必须事先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填写用印审批单,并注明使用印章的种类、用印事由及用印文件名称,然后根据用印审批单上相关领导审批意见,才可加盖印章,并做好印章使用登记。

2、如因工作需要携带印章外出,携带人必须事先按照协会相关规定,填写用印审批单,并注明带出印章的种类、带出事由及归还印章时间,然后根据用印审批单上相关领导审批意见,进行登记后,方可携带印章外出。

3、印章一律不得用于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及其他空白格式文件。  

4、盖印的位置须恰当,图案清晰,文字端正。

第五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印章的,将追究印章保管部门和保管人责任,由此造成的民事、经济、法律纠纷和后果,由保管人与当事人共同承担;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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